10月20日消息,9月13日凌晨2時許,浙江杭州,一輛打著雙閃燈的SUV停在道路中央,阻攔后方車輛通行。
過路群眾發(fā)現(xiàn)異常前來查看,發(fā)現(xiàn)該車輛主駕駛位空著,僅有副駕駛座上躺著一名男子在酣睡,車內中控臺還顯示著“報警”提示,便報了警。

交警到達后,發(fā)現(xiàn)男子有飲酒嫌疑,抽血檢測后,駕駛員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達114.5mg/100ml。
9月19日,臨平區(qū)人民法院以危險駕駛罪,判處王某某拘役一個月十五日,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。
近日,杭州市臨平區(qū)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副庭長吳希根接受媒體采訪,解讀王某某醉酒智駕獲刑案件審理背后的細節(jié)。
法官介紹,本案審理的關鍵點是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借助汽車駕駛輔助系統(tǒng)駕駛機動車,是否構成危險駕駛罪。
雖然被查獲時車輛已停止行駛、被告人王某某在車內睡覺,但在案證據(jù)足以證實被告人王某某在被查獲前有飲酒后駕駛機動車、危及公共道路安全的行為。
公安機關調取的監(jiān)控視頻、行車記錄儀視頻、車輛后臺行駛記錄等證據(jù),完整反映了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駕車到被查獲的經(jīng)過,他在實施醉酒駕駛后被查獲時是否正在駕車不影響醉駕行為認定。
并且,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所駕駛的汽車駕駛自動化等級為2級,即使開啟汽車輔助駕駛系統(tǒng),其本人仍是車輛駕駛主體。
而所謂的“智駕神器”是逃避系統(tǒng)方向盤檢測的配件,不能替代駕駛人執(zhí)行駕駛任務。
所以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危及公共安全,符合危險駕駛罪的法定構成要件,依法應當以危險駕駛罪對被告人王某某定罪處刑。
此外,目前市面上的汽車未達到高級別自動駕駛水平,駕駛人在開啟“智駕系統(tǒng)”后仍需要保持對車輛的控制,觀察車輛行駛動態(tài),確保行車安全,“智駕系統(tǒng)”不能替代駕駛人執(zhí)行駕駛任務,駕駛人仍是第一責任人。開啟“智駕系統(tǒng)”不能成為行為人酒駕從輕處罰的理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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